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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企業駐穗代表機構營業稅的計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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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表機構要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核算,準確計算應稅收入,據實申報繳納營業稅。 二、對賬簿不健全,不能準確核算收入或成本費用、不能按規定據實申報的代表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參照18號文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方法核定征收營業稅。 。ㄒ唬┯嬎愎剑 營業額=本期經費支出額/(1-核定利潤率-營業稅稅率); 應納營業稅稅額=營業額×營業稅稅率5% 其中核定利潤率不低于15%。 。ǘ┯嘘P經費支出額項目范圍和歸集方法的確定。代表機構經費支出額包括:在中國境內、外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福利費、物品采購費(包括汽車、房屋、計算機、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通訊費、差旅費、房租、設備租賃費、房屋裝修費、交通費、交際應酬費、其他費用。 1.代表機構首席代表工資薪金按《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工資薪金計入代表機構經費支出換算收入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穗地稅發〔2003〕28號)規定,計入代表機構經費支出換算收入征收營業稅。 2.代表機構購置固定資產(如房屋、汽車、計算機等)所發生支出,以及代表機構設立或搬遷等原因發生的裝修費支出,應在發生時一次性作為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計繳營業稅。 3.“其他費用”包括:為總機構從中國境內購買樣品所支付的樣品費和運輸費用;國外樣品運來中國,在中國境內發生的倉儲費用、報關費用;總機構人員來中國訪問聘請翻譯費用;總機構為中國某項目投標而由代表處支付標書購買費用等。 4.代表機構按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計稅,應按當期發生經費計算。利息收入不得沖抵經費支出額。發生的交際應酬費,以實際發生數額計入經費支出額。代表機構上述經費支出額,必須據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隱瞞。 。ㄈ┐頇C構發生的下列費用不作為代表機構經費支出額: 1.代表機構在我國境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公益、救濟性質捐贈支出額。 2.各項稅收滯納金和罰款。 3.代表機構為其總機構墊付的,不屬于自身業務活動的下列費用: 。1)總機構邀請訪問,由代表機構墊付的有關人員機票費用; 。2)總機構組織的代表團訪華,由代表機構墊付的該代表團人員在華食宿費用、交通費用以及交際應酬費用,但不包括為來華從事商務洽談、簽訂合同等代表團所墊付的上述費用; 。3)總機構在我國舉辦大型展覽,由代表機構墊付的有關布展費用、樣品關稅、境內運輸費用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4)總機構組織在我國召開與商務洽談或簽訂合同等貿易活動無關的研討會,由代表機構墊付的有關會議場地租金; 。5)總機構在我國銷售某些特殊商品(如農藥),按我國有關法律規定需進行登記注冊而由代表機構代制造商墊付的登記費用以及代表機構為其總機構以外其他公司墊付的廣告宣傳費。 本項所述“墊付費用”,均需提供總機構、制造商等已償還“墊付費用”證明文件方可認定非代表機構經費支出額; 。6)總機構與我國有關部門簽訂合同,因違約而發生由其代表機構墊付的貿易賠款; 。7)總機構在我國提供勞務服務而運入中國境內的工具等,由其代表機構向海關墊付繳納的押金和保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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